根據(jù)規(guī)定對方不給合同違法嗎 根據(jù)規(guī)定對方不給合同違法嗎
2023-08-05
更新時間:2023-08-05 15:11:31作者:佚名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提出。
那么如何確定行政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
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nèi)。
生病算不算這里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或不屬于其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情況?
下面通過案例來詳細解答:
某地王先生的宅基地被同村另一村民劉某占有,并建設了房屋,王先生2017年1月18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返還宅基地并恢復原狀,2017年7月10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王先生敗訴,在訴訟過程中,王先生才得知當?shù)卣呀?jīng)為劉某頒發(fā)了宅基地使用權證書,于是王先生2018年7月23日提起了撤銷該宅基地證書的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王先生在民事訴訟的一審過程中就已經(jīng)知道了政府為劉某頒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事實,所以王先生對被訴行政行為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是民事訴訟的一審庭審當日,那這樣來看,劉某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早已經(jīng)超過了法定的六個月的起訴期限。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而且王先生也不存在《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和不屬于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情形,駁回了王先生的上訴。
在律師的指導下,王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關于起訴期限的問題終于得到了公正的審理。
最高院認為,一、二審法院均以再審申請人提出的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為由裁定駁回其起訴及上訴。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nèi)容的時點是起算起訴期限的前提和基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是針對其確信是真實的行政行為。若起訴人尚對是否存在被訴行政行為存疑,便起算起訴期限,則有違設置起訴期限制度的本意。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并非簡單的“看到”。
本案中,僅憑借王某與劉某在民事訴訟一審過程中的交涉就認定王某知道了被訴行政行為作出的事實,明顯有違設置起訴期限的本意,王某真正確定被訴行政行為的真實性應當從民事訴訟終審判決之日起算,因為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才能讓王某得到確切的依據(jù),而王某自民事訴訟結束后因病住院無法起訴,屬于行政訴訟法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不屬于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情形,適用兩年的起訴期限,所以王某的起訴并未超期!
由此可見,并非超過六個月的起訴期限,就無法提起行政訴訟,但應當適用哪些法條來說明仍在起訴期限內(nèi),一定要根據(jù)具體情況向專業(yè)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