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土普法:征收方以土地儲備為由征收收房屋,是否可以拒絕?
2024-06-08
更新時間:2024-06-09 07:32:18作者:未知
說到征地拆遷,我們第一時間想到的大約就是補償。但是拆遷補償并不是憑空想象出來的,而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拆遷區(qū)域內房產進行價格評估來確定的。
經常有當事人撥打我們的咨詢熱線,說:“我的房子,怎么評估出來就這么一點錢”。在現實中,很多被拆遷人明知道評估出來的補償是不合理的,但是往往說不出所以然,更找不到合理的應對措施。下面愛土拆遷律師團就來介紹一下拆遷評估的常見違法點。
評估機構的選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第四條就評估機構的選擇方式作出了規(guī)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xié)商選定;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也就是說評估機構的選取,必須通過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按多數原則投票決定,抽簽或搖號等隨機方式確定。
在實踐中,被征收人常常面臨征收方單方面選定評估機構的情況。從上述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到,我國法律賦予了被征收人自主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確立了被拆遷人在選擇評估機構過程中的主動權。征收方直接指派的行為是明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這一規(guī)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從而拿到公平合理的補償。
評估報告的內容
在實踐中,被征收人收到的分戶評估報告常常只有一個數字。這時我們不禁要問,評估報告是怎么做出來的?只有一個數字,誰會認可。
因此,評估報告不僅要做出估價結果還要提供確定結果的理由。比如估價的依據、估價原則、估價方法等等。同時,房屋的構造、位置、周邊環(huán)境和內部裝修的情況也要附在評估中。除此之外,評估報告中需要負責此次房屋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以打印或者簽章代替簽字。
評估時間點和有效期
在生活中,有很多被征收人還未收到任何相關部門發(fā)布的書面材料,就來了一撥人說要進行評估,收到評估報告很長時間后才正式公告征收決定。這是怎么回事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10條規(guī)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由此可見,上述行為是違法的,且很有可能是會傷害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那么評估報告的應用有效期又是指什么?建設部頒發(fā)的《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的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不得超過一年;房地產估價師預計估價對象的市場價格將有較大變化的,應當縮短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p>
評估的目的是真實反映房地產的真實價值,以達到合理公平的補償,而如果評估報告做出時間較長,市場變化較大,不能真實反映其價值,被征收人可要求重新評估。
評估不合理,這些救濟途徑可以幫助您提高補償!
評估報告價格不合理,拒絕簽字或撕掉就可以了嗎?顯然,這種方式并不能使評估報告失效。那我們可以怎么做呢?
其實法律明確告知了我們維權的途徑:
第一,申請復核評估結果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20條的規(guī)定:“第二十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申請時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申請專家委員會鑒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22條的規(guī)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專家委員會是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guī)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具有比評估機構更高的專業(yè)性和權威性,通常能夠獨立、客觀的進行鑒定,是受到法律認可的,因此在遇到評估報告存在問題的時候,被征收人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進行維權。
第三,訴征收補償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處理,也就是復議或者訴訟征收補償決定。在征地拆遷案件的庭審中,法院也會依職權對涉案評估報告的合法性進行調查。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于“評估報告中違法點”的相關法律知識。在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如果遇到了評估不合理的事情,不能消極怠權,可以采取申請復核評估結果、申請專家委員會鑒定以及訴征收補償決定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