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起訴的四個條件是什么(民事起訴具備條件)
2023-08-30
更新時間:2023-08-30 17:42:07作者:佚名
一、請求撤銷仲裁裁決再審可以嗎?
撤銷仲裁裁決案件能申請再審,撤銷仲裁裁決案件能申請再審,因為本身我們國家的仲裁和訴訟的途徑的話,它都是兩者不同的一個具體的處理爭議的方式,因此在狀態(tài)沒有達成一致的情況之下的話,但是可以在這個來進行一個申請訴訟的。
如果當事人對終裁決定不服時,就同一糾紛向法院再申請仲裁或者起訴的,法院不受理,對撤銷不服時,可以申請抗訴。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在2年內申請再審。
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行政上訴案件的期限為兩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二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
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zhí)行申請書后,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內立案。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訴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內立案。發(fā)回重審或指令再審的案件,應當在收到發(fā)回重審或指令再審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內立案。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裁定(決定)的次日立案。
二、申請再審的條件是什么?
(一)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合法
有權提出申請再審的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即原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決其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此外,司法解釋納入了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情形: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zhí)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也可以申請再審。
(二)申請再審的對象是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申請再審。可以申請再審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訴,但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起上訴的判決,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三)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定的事實和理由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裁判已經生效的案件申請再審,必須具備應當再審的法定事實和理由。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將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與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事由進行了統(tǒng)一處理,使二者完全一致。
(四)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該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guī)定。但對于因以下事由申請再審的,再審申請期間為知道或應當知道相應情形之日起6個月。
在我國的民事主體發(fā)生糾紛的時候,仲裁是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的重要手段,此時仲裁機關是需要結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情況作出裁決的,在裁決作出之后,法院的仲裁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的,此時雙方當事人在無異議的情況下是需要及時的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