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流程都有些什么(離婚有什么流程需要哪些東西)
2024-01-21
更新時間:2024-01-21 17:40:50作者:未知
一、合伙合同糾紛和合伙協議糾紛區(qū)別是怎么樣的?
合伙合同糾紛和合伙協議糾紛實際上是沒有區(qū)別的,兩者的說法不同,在法律層面上來說的話都是一樣的,合伙協議糾紛債務要清算,且有相關的流程如下:
1、合伙清算的概念和清算人的確定
合伙合同終止后,須進行清算。合伙的清算是合伙解散,了結合伙法律關系,以消滅合伙的程序。
根據《合伙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yè)解散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合伙清算的內容
清算人執(zhí)行的清算事務包括了結進行的業(yè)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及分配剩余財產等。根據《合伙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zhí)行下列事務:①清理合伙企業(yè)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yè)未了結的事務。③清繳所欠稅款。④清理債權、債務。⑤處理合伙企業(yè)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⑥代表合伙企業(yè)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清償順序和其他有關事項
(1)合伙企業(yè)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企業(yè)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企業(yè)所欠稅款;合伙企業(yè)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企業(yè)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按約定或者規(guī)定的比例(見前述)進行分配。
二、合伙未經清算可以起訴嗎?
針對合伙未經清算是否可以起訴的問題,存在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合伙未經清算,不得要求分割合伙財產,而且主張在合伙未清算、賬目無法查清的情況下,分配盈余、結算虧損就缺乏相應依據。但未對個人合伙的終止結算義務加以規(guī)定,合伙清算也非訴訟的前置程序,所以,合伙協議未經清算不影響原告的訴權。
實踐中,也常常是因為合伙協議清算陷入僵局,合伙人不得已才選擇訴訟救濟方式的。同時,對合伙協議賬目不清,清算陷入僵局的情況下,一味要求當事人進行審計或會計核算理清賬目,如賬目無法理清則適用舉證規(guī)則駁回原告起訴的現實做法也有悖合伙協議糾紛這一訴訟案由設立的初衷。具體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采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的規(guī)定,對賬目清楚的部分,比如合伙人的出資、購置的固定財產、機器設備等的折價收益,均可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先行確定該部分合伙財產的清算分割問題。
對其他存在爭議的賬目上,則盡量在先行法律規(guī)定的框架內,盡量核實證據、減少糾紛,同時利用合伙當事人主體間的信任基礎,通過調解工作,盡力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在當代的社會涉及到合伙合同方面的糾紛,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進行處理,同時在開庭審理的過程當中是需要雙方當事人提交證據的,并且對于證據材料來做出一定的審查,最終才能夠完成審判的工作。當事人對此不服的情況之下,也是可以提出上訴的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