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老工傷復發(fā)如何認定(工傷復發(fā)怎么認定)
2024-04-23
更新時間:2024-04-23 20:06:24作者:佚名
一、受工傷后證人不愿作證咋辦?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jié)嚴重的,經(jīng)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
二、證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證人的訴訟地位獨立于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鑒定人,與其他訴訟主體相比,證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證人必須了解案件情況。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征,也是成為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實的發(fā)生過程中或發(fā)生之后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通過語言文字再現(xiàn)出來,成為證人證言。
(二)證人作證的義務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于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
(三)強制性。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三、證人出庭作證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內(nèi)容是什么?
1、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2、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3、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zhì)。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規(guī)定了如果在一個案件中作為目擊證人的當事人,就有義務需要對案件進行出庭的作證,如果拒不執(zhí)行的,法院將會進行相應的調(diào)解工作,如果調(diào)解無效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對證人的出庭行為進行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