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合伙人可不可以作為證人出庭?
2024-01-24
更新時間:2024-01-24 10:07:33作者:佚名
一、口頭合伙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合伙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xié)商、調解、仲裁的方法解決。仲裁的具體方式又包括社會團體仲裁。社會團體仲裁指的是當事人雙方的約定,對于現(xiàn)在或者是將來會發(fā)生的一定的合同糾紛,由社會團體以內所設立的仲裁機構予以仲裁,該種仲裁的裁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同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合同糾紛本質上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當通過協(xié)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民事手段解決。民事訴訟方式不同于行政訴訟方式和刑事訴訟方式。行政方式通過行政手段直接介入合同糾紛,不符合合同法的平等理念。刑事途徑是國家以刑事手段解決合同糾紛。一旦合同需要通過刑事手段解決,就不能稱之為合同糾紛,而是刑事案件。
二、內部的合伙合同是否有效?
合伙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締約人的表示行為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相一致。它作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意思自治原則的當然要求。意思表示不真實,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在一般誤解等情況下,合同仍為有效。在重大誤解時,合同則可被變更或者撤銷。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合同可被變更或者撤銷。在因欺詐、脅迫而成立合同場合,若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合同可被變更或撤銷。
2、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合同標的決定著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積極的意義,應歸于無效。合同標的可能,是指合同給付可能實現(xiàn)。合同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標的自始確定,或可得確定。
4、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這一要件要求當事人能夠了解合同的狀況和法律效果,對保護其合法權益和減少糾紛均具有意義。自然人簽訂合同,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締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
解決合伙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很多種,合伙合同要想具備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首先合同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guī)定,其次簽訂合同的行為人要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最后合同的內容不能違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要表示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