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拆遷維權成功不能報太多的希望,基于它本身的不確定性
2023-12-12
更新時間:2023-12-12 12:38:49作者:佚名
一、管轄權異議書答辯狀需要包含的內(nèi)容有哪些?
管轄權異議書答辯狀需要包含的內(nèi)容有:標題;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答辯事由;尾部和附項等內(nèi)容。所謂管轄權異議,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zhì)疑。管轄權異議作為一項制度,則是指被告提出異議,法院予以審查處理的程序規(guī)范,是需要嚴格執(zhí)行的。
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規(guī)定是什么?
1、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為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之前,即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之內(nèi)。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guī)定的除外。
2、實踐中,涉及在管轄權異議有效期間屆滿后,追加的被告是否擁有提出異議的權利的問題,對此,不應當允許追加的被告在異議有效期間屆滿后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為,規(guī)定管轄權異議期間的目的就是訴訟的安定性,如果允許在管轄權異議期間屆滿后提出異議,無疑會影響訴訟的安定性。而且,追加被告本身就有類似參加的性質(zhì)。
3、應當指出的是,管轄問題屬于本案實體判決的要件,本案是否應當由受訴法院管轄屬于法院職權調(diào)查的范圍。管轄權異議期間的規(guī)定原本在于防止當事人糾纏管轄權問題,但因?qū)儆诜ㄔ郝殭嗾{(diào)查的事項,因此,就不能排除法院發(fā)現(xiàn)管轄權有問題時,將案件移送給自己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這樣一來,當事人就可以繞開管轄異議的期限規(guī)定,不斷向法院反映管轄權的問題,直到法院認識到管轄權的錯誤。關于這一問題合理的解釋是,并非所有的管轄錯誤在異議期間已過之后,法院都可依職權糾正,除了專屬管轄、專門管轄之外。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規(guī)定了當事人是可以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但是提出異議是必須想人民法院提交一份答辯狀的,答辯狀的內(nèi)容是需要嚴格的按照規(guī)定去執(zhí)行的,如果不符合條件的法院法院有權對案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這也是合理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