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重大責任事故罪既遂怎么判 刑法 重大責任事故罪
2024-03-31
更新時間:2024-03-31 05:05:49作者:未知
一、騙購外匯罪刑法的量刑標準
犯騙購外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即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騙購外匯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騙購外匯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司法實踐中,單位主體多為擁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但不排除無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yè)假稱其具有進出口經營權或尋求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共謀實施騙購外匯行為的情形。
(二)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以騙購外匯為目的,故意實施偽造、變造的海關憑證、單據獲取外匯,并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外匯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客觀表現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guī),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fā)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重復使用海關簽發(fā)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騙購外匯是指以虛假或無效的憑證、合同、單據等欺騙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外匯的行為。
所謂外匯指定銀行,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經營結匯和售匯業(yè)務的銀行;
所謂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是指進出口單位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口的單證;
所謂進口證明包括進口許可證、進口批件等;
所謂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則指經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支局核發(fā)的售匯通知單、外匯擔保登記證等。
騙購外匯罪在主觀上要求故意實施或對騙取行為明知而繼續(xù)為之;單位犯罪要與非法利益掛鉤;雖有“自首”的樣態(tài),但因不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則不能認定為自首;犯罪數額及罪責要嚴格區(qū)分主犯、從犯,罪責匹配適當;罰金刑要依據法律規(guī)定標準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