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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0
更新時間:2023-08-10 20:11:09作者:佚名
不一樣。只有綁架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沒有綁架婦女兒童罪。
(一)綁架罪的認定方式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zhì)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根據(jù)《刑法》第239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yīng)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zhì)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應(yīng)當立案偵查。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認定方式
拐賣婦女,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根據(jù)本條的規(guī)定,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zhuǎn)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gòu)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至于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xiàn)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并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例如,是為了奸淫、收養(yǎng)、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gòu)成其他犯罪,不構(gòu)成本罪。
但實踐中有的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是為了與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關(guān)系,并不是為出賣,而收買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為人又將收買的婦女、兒童賣給他人,應(yīng)以本罪處罰。
實踐中,拐賣婦女、兒童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如出于報復(fù)他人動機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如果僅強調(diào)以營利為目的,就會漏掉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此類行為。
因此如果是綁架婦女兒童并進行拐賣涉嫌的罪狀是拐賣婦女兒童罪,因為此刻綁架婦女兒童的目的主要是將他們進行出賣,但如果是單純的綁架罪,那么就是雖然綁架了婦女兒童,但是其目的主要是為了勒索財物,因此二者是不一樣的,并且判刑的力度也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