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歸屬財產分割的規(guī)定是什么(離婚孩子判給誰財產傾向誰)
2023-12-30
更新時間:2023-12-30 20:11:59作者:佚名
一、訴訟保全標的物更換的規(guī)定是什么?
在訴前相關的執(zhí)行財產稱為標的物,相關的標的物可以變更為利于執(zhí)行的稱為訴訟標的物更換。相關的當事人還應提供相關標的物的具體信息,相關的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的案情和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這類標的物的更換事宜。
訴前保全標的物置換是指補保全人提供等值的其他標的物置換被法院保全的標的物,并且置換的標的物有利于執(zhí)行。
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于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
二、訴前保全標的物的范圍
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所謂限于請求的范圍,是指被保全的財物的價額,應在利害關系人的權利請求或者訴訟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財產范圍之內,不應超過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標的物的價額,二者在數額上應大致相等。限于請求的范圍,也可以是利害關系人或訴訟當事對某項具體財物提出的保全申請,或者是訴訟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爭議的標的物,或者與本案的標的物有牽連的物品。
訴訟保全的范圍,在現實生活中尤為重要,如果申請人申請保全的范圍超出請求的范圍或者保全的財物與本案無關,那么,申請人應該承擔由此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有關賠償責任,賠償的范圍應與造成的損失的范圍相一致。
財產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和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請人的財產,應當妥善保管,如果交當事人或有關單位保管的,當事人、有關單位應妥善保管,原則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處分,但被查封、扣押物是不動產或特定動產(如車輛),若由當事人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得處分。保全的對象是抵押物、留置物的,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抵押人、留置權人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被查封、扣押物是季節(jié)性商品,鮮活、易腐爛以及其他不易長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對于當事人從事正常經營活動必須的財物,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應盡可能采取查封、扣押、凍結以外的措施,如扣押權利證書、限制使用、禁止處分等。法院對不動產或特定動產進行保全可以采取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xù)的保全措施,若由當事人負責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以使用,但不得處分,若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該項財產。
在保全措施中有一種“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根據最高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應理解為:被申請人如有預期的收益或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單位予以協(xié)助,限制被申請人支出;如被申請人對第三人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該第三人不得對被申請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清償的,均由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時,應該依法進行,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不得濫用職權。
在當代生活當中,在訴訟過程發(fā)生一些具體的變化的時候,當事人是可以根據自主的意愿來對訴訟請求發(fā)生一定的調整,而這個調整必須要依據相關的事實和法律,比如說民事訴訟法當中,對此就有著允許變更訴訟請求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