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效力的同居財產(chǎn)協(xié)議應該如何寫
2024-05-07
更新時間:2024-05-07 02:30:37作者:未知
通常來說,婚前購買的車輛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離婚時不予分割。
但婚后購買的車輛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當然,這只是簡單從婚前婚后購買加以區(qū)分的結果。
根據(jù)民法典物權編的規(guī)定,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
在離婚案件中,在對車輛進行處理時,需要嚴格考慮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交付行為。
此外除了汽車本身的價值,在北京、上海等地實施限購政策以來,車牌“一號難求”,使得離婚時分割車輛的情況也十分多樣。
那么離婚時,車輛及車牌該如何分配呢?法院一般會如何處理?
01 如何確定車輛的價值?
(一)協(xié)商確定
在分割車輛之前,首先要確定車輛的價值。
由于車輛是實物資產(chǎn),難以分割,通常要給車進行初步定價,將其轉化為貨幣形式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分割。
所以待分割車輛的具體價格可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其優(yōu)勢在于比較便利,符合當事人內(nèi)心的期待。
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可將協(xié)商結果由法院記錄在案,在此基礎上對分割方式進行調(diào)解或判決。
此外注意,車牌號的價值從法律角度難以確定,一般不具有經(jīng)濟價值。
但是,在分割汽車時,考慮到部分城市車牌號的稀缺性,如果當事人雙方以十幾萬確定其價值,一般也會被法院認可。
(二)評估確定
很多情況下,雙方無法就車輛的具體價格達成一致意見,這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委托專業(yè)的評估機構對車輛的價值進行鑒定,評估結果可直接作為法院的判決依據(jù)。
但是這種方法對于當事人來說并不是那么劃算,因為評估的結果是以車輛當時的市場價值來確定的,評估時間一般在一個月左右,也可能會延長兩至三個月,隨著評估時間的拉長,車輛可能會再次貶值。
此外,雖然車牌號依附于車輛而存在,但評估僅能確定車輛本身的價值,通常無法確定車牌號的價值,比之協(xié)商,評估有其不足之處。
02 離婚時車輛分割的方式
在離婚案件中,確定車輛的價值之后,對車輛進行分割主要有三種方式:
(一)補償。
法院按照大致均等的原則進行處理,即一方取得車輛所有權之后,對另一方給予相應的經(jīng)濟補償。
(二)競買。
在雙方均想得到汽車所有權的情況下,由法院進行主持,雙方叫價,出價高者取得車輛的所有權,并對另一方給予相應的經(jīng)濟補償。
(三)拍賣。
在雙方均不想取得汽車所有權時,法院會依據(jù)雙方的申請對車輛進行拍賣處理,再對拍賣所得的價款進行分割。
如果雙方婚后購買的車輛因為種種原因,掛靠登記在他人名下,在離婚訴訟中,法院一般不予處理,這類涉及案外人利益的案件,法院通常會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03 車牌可以單獨分割嗎?
有些夫妻在離婚時,對車輛的分割沒有異議,但對車牌號的分割卻產(chǎn)生很大分歧,畢竟車不難買,但在一些城市,車牌指標卻是稀缺品,離婚時自然誰也不愿意給對方。
在離婚案件中,車牌可以作為獨立財產(chǎn)進行分割嗎?對于這個問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車牌屬于車的從物,其產(chǎn)生與使用依賴于車本身,具有依賴性、從屬性,不應當作為具有獨立經(jīng)濟價值的物來進行分割。
第二種觀點認為,像在北京這樣的城市,車牌的價值甚至有可能高于車輛的價值,已經(jīng)成為具有獨立經(jīng)濟價值的稀缺資源,不應當簡單認定為車輛的從物。
在分割財產(chǎn)時應當兼顧考慮車輛的價值及所有權的歸屬,車牌的價值及其歸屬問題。
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有失偏頗。
依照目前的司法實踐,如果夫妻雙方?jīng)]有就車牌問題達成協(xié)議,法院會結合實際情況處理車輛及車牌的歸屬。
以北京為例,如果取得車輛的一方不是原車輛所有人,不用等到有購車指標后再去辦理過戶手續(xù),其可依據(jù)法院的判決書或者調(diào)解書直接取得車牌指標。
當然,取得車輛及車牌的一方,應當對另一方給予補償。
綜上,車牌在法律意義上并非財產(chǎn),只是區(qū)分汽車身份的標志,其作用再重要也不符合成為離婚財產(chǎn)的要求。
所以實踐中的處理方式通常為,把車輛與號牌一并判給一方所有,并由該方給予另一方經(jīng)濟補償,以此平衡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