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機構和征收方穿同一條褲子,故意壓低補償,我們該出什么招?
2024-04-28
更新時間:2024-04-28 02:30:00作者:佚名
一、父母離婚關于財產分割的原則有什么?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是我國婚姻制度的根本原則之一,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上要求男女雙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堅持男女平等,夫妻享有對共同財產平等的分割權,只是指財產權利的平等,而不是對財產份額的均等分配。在家庭中往往夫妻雙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別的,通常男方高于女方。但是,在進行財產分割時,雙方應當具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對男女實行區(qū)別對待。
2、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由于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在分割共同財產時照顧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影響其行使離婚的權利,避免婦女和子女在離婚后因均等分配造成生活水平下降或者生活困難。
3、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并應盡可能地發(fā)揮財產的效用。一方面,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應盡可能分給需要的一方或具有使用某種生產資料特別技能、能夠充分發(fā)揮該項物品效用的一方,以有利于發(fā)展生產,保證生產活動和財產流通的正常進行。不能分割的,應根據財產的來源和實際需要,以合理的調整或作價處理。另一方面,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要考慮雙方和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以方便生活,物盡其用。
4、堅持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對因一方有過錯而引起的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這里的過錯是指: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xié)議能反悔嗎?
1、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xié)議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xù)的,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xié)議,屬于民事合同。離婚后一年內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經審理未發(fā)現(xiàn)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的,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p>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財產分割協(xié)議,定位為民事合同。既然屬于民事合同,對雙方就有一定的約束力,不能隨便反悔;其次規(guī)定了時間限制,限于離婚后一年內,超過這個時間則不予保護;最后規(guī)定了支持當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訴訟請求的幾種情況,即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除此以外,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離婚時分割財產要遵循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簽署離婚協(xié)議分割財產之后,也是可以反悔的,但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離婚之后,發(fā)現(xiàn)另一方存在隱瞞、轉移婚內共同財產的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分割婚內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