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訊逼供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殘酷的方式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供述的一種極惡劣的刑事司法審訊方法。
2、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