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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
更新時間:2024-06-18 17:06:34作者:佚名
1、試用期結束后才開始計算勞動合同期限嗎?
不是的!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違法約定試用期,有賠償金嗎?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該條款中的試用期滿月工資,應理解為轉正后的工資標準。
3、試用期的工資隨便定?
試用期的工資不能隨便定!
《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試用期可以不繳社保嗎?
不可以不繳!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具有法律強制規(guī)定的。
即使在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不能不繳納社保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