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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更新時間:2024-09-24 13:25:04作者:未知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十二條市、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納入普法工作規(guī)劃,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增強公眾反家庭暴力意識。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wèi)生健康等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人民團體等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并將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納入本單位教育培訓內容,提高相關工作人員預防、處置家庭暴力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營造反家庭暴力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應當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離婚冷靜期內的當事人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預防家庭矛盾糾紛。
第十四條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根據(jù)不同年齡階段學生、幼兒特點,定期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提高其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幼兒園應當采取寓教于樂的方式,對幼兒開展家庭美德、反家庭暴力求助、自我保護意識提高等方面的宣傳教育。
中小學階段應當重點加強家庭暴力形式及危害性、家庭暴力處置、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guī)等方面的宣傳教育。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家校共建等活動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引導學生、幼兒的監(jiān)護人采取文明、科學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預防家庭暴力的發(fā)生。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落實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五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預防家庭暴力工作納入基層公共法律服務范圍,會同婦女聯(lián)合會推進婚姻家庭矛盾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選聘相關領域專家、實務工作者等擔任人民調解員,依法調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發(fā)布工作,開展以案釋法和警示教育等活動。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根據(jù)反家庭暴力工作情況,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預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并監(jiān)督建議事項的落實。
第十七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層婦聯(lián)組織等及時排查化解家庭矛盾糾紛,預防家庭暴力的發(fā)生。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相關內容納入居民公約、村規(guī)民約,引導建設文明和諧家庭。
村(社區(qū))婦女兒童工作人員、網格員應當通過走訪、巡查等方式開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傳,發(fā)現(xiàn)家庭暴力隱患及線索的,及時向村(居)民委員會報告。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職工反家庭暴力的宣傳教育,及時開展家庭矛盾糾紛的調解、化解工作,引導職工建立和諧家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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