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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3
更新時間:2022-04-16 10:50:40作者:佚名
我國的委托代理制度規(guī)定較為簡略,但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行政相對人及案件當事人委托其他人代理提交申請或接受調查處理相關事宜的情況較為常見,被委托人代理當事人所從事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當事人自身的行為。但是,我國經營主體具有多樣性,在執(zhí)法實踐中可能因諸多疏忽導致案件中出現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認定錯誤、委托代理人越權代理、無權代理、表見代理等情況,行政機關可能會因為未能充分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因而導致敗訴等結果,因此應當對委托代理情形進行嚴格審查、慎重對待。
一.委托代理的相關規(guī)定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發(fā)生的代理,又稱為意定代理,是最常見最廣泛的一種代理形式。《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行政法律、法規(guī)中并未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授權委托他人代理協助調查的情形。當事人在申請行政許可或接受行政處罰過程中授權他人代理相關事宜,在當事人與被委托人之間成立的是委托與被委托的委托代理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應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規(guī)定。
《民法通則》主要規(guī)定了代理的含義、代理權授予方式、代理類型、無權代理、代理中各方當事人的責任等?!逗贤ā房倓t部分規(guī)定了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分則部分規(guī)定了委托合同的含義、委托合同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過錯歸責原則、轉委托等,以及有關間接代理,包括委托人的介入權和第三人的選擇權。
二.審查委托代理時應注意的事項
一般的,執(zhí)法人員在審查行政相對人、當事人提交的授權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與被委托人明確、適格
通常,委托人應是案件當事人或者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被委托人應該具備《民法通則》及《合同法》規(guī)定的作為代理人的基本條件。 實踐中,被委托人一般是當事人的工作人員、親屬、合伙人等,對案件事實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既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權利、查清事實,也有利于及時辦結案件,并且當事人對被委托人的行為的異議較少、更能夠接受。
律師也可以接受委托從事相關的代理工作,但是《行政處罰法》中并未規(guī)定律師是以何種身份出現在行政處罰程序中、是否能夠行使諸如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過程中律師所能行使的權利。因此,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其權限原則上不能超越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
另外,如果當事人授權委托的代理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執(zhí)法人員應審慎審查,防止被委托人利用其代理的便利提供虛假材料等,損害案件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公司等經過登記核準成立的組織作為行政相對人即案件當事人時,其登記核準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作為法定的意思表示機關,其行為能夠代表當事人。當事人是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在進行委托代理時僅有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的,應當寫明所代表的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全稱、地址等,并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證明自己具有代表該企業(yè)或者組織的權力、代表的是該特定的企業(yè)或者組織而非其他。
但是,僅有公司印章而無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效力如何,法律卻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公司做出一些重大決定時,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等形式要件。實踐中,如果該案對公司影響較大,或者委托代理人的選擇對案件進程和結果會造成較大的影響,應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書面《授權委托書》為妥。授權委托書是當事人為把代理權授予委托代理人而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是委托人實施授權行為的標志,是產生代理權的直接根據。
如果當事人是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被委托人是該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能夠接觸和使用公章的高級管理人員,則應由該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任簽名,并加蓋公章,不能僅有當事人公章;對于存在股東股權爭議、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董事、監(jiān)事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反高級管理人員義務的或者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當事人提供《授權委托書》以后,執(zhí)法人員還應盡量就《授權委托書》中的簽名與當事人設立登記時該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簽名進行核對,避免被委托人利用職務便宜,私蓋公章進行代理的情況,減少因代理行為而產生的諸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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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的事項一定要寫得明確、具體。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當事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的授權事項,通常包括接受調查詢問、陳述案件事實、提供證據、簽收法律文書、進行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其中涉及實體和程序權利的部分應當有當事人的明確的特別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