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過戶車輛肇事原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2023-07-07
更新時間:2023-07-07 17:43:13作者:佚名
未過戶車輛肇事原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現(xiàn)在車輛已經(jīng)很普及了,二手車的交易買賣也比較多,但是隨之而來的一些問題產(chǎn)生了,比如,雙方買賣機動車可是一直未過戶,如果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原車主該不該承擔賠償責任呢?小編為您講解。
未過戶車輛肇事原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不承擔。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31日頒布的《關于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規(guī)定: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因車輛已經(jīng)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輛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輛的運營中獲得利益,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因此,車輛轉賣后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原車主不需要承擔責任,而應由實際車主承擔責任。
因此,車輛轉賣后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原車主不需要承擔責任,而應由實際車主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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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過戶的贈與車輛出事故后受贈人是否應擔責
派出所將車輛贈送給了張某,但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后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死者親屬為討損失將公安局和受贈人張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近日,安徽省涇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由受贈人即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張某賠償原告的損失4萬余元,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法院查明,原告王某、肖某夫婦系涇縣云嶺鎮(zhèn)河沿村村民,2005年2月22日18時50分,河沿村村民張某酒后駕駛一輛切諾基牌越野客車載著原告的女兒王某某等6人由涇縣章渡鎮(zhèn)駛往安徽銅陵市。途經(jīng)涇縣X062線10KM+980M處,因夜間未降低行駛速度,且彎道行駛時操作不當,客車翻入公路右坎下,致原告的女兒王某某、外孫女馬某某死亡。經(jīng)涇縣公安部門認定,汪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05年5月9日,汪某被涇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另查明,肇事車輛是銅陵縣公安局水上派出所于2005年1月25日贈送給汪某開辦的銅陵縣太平鄉(xiāng)某食品廠的,至事故發(fā)生時該車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該車車主仍為銅陵縣公安局。王某某的丈夫馬某已與汪某達成了其應得部分的賠償協(xié)議并實際獲得了賠償,但二原告卻未能得到應得的賠償。今年7月,原告夫婦將汪某及銅陵縣公安局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汪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原告之女死亡,且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應對二原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計算,二原告應獲得的賠償款是王某某的死亡賠償金24993元,生活費11791元。由于二原告女兒的死亡對他們精神打擊較大,據(jù)此提出的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被告銅陵縣公安局雖是肇事車輛的車主,但該車已實際交付給被告汪某,公安局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該車的風險責任自交付之時起已轉由被告汪某承擔,因此二原告主張由被告銅陵縣公安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請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汪某賠償二原告的各項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人民幣41784元,駁回二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