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機動車違章查詢系統(tǒng)入口(昆明市機動車違章查詢)
2023-07-31
更新時間:2023-07-31 13:39:23作者:佚名
昆山電子警察路段公告
為規(guī)范電子警察抓拍和處罰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促進嚴格、公正、文明執(zhí)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昆山市部分道路設置了電子警察監(jiān)控設備,現(xiàn)將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路段公告如下:
前進路-東城大道交叉口
前進路-太湖路口
前進路-黃浦江路口
前進路-月河路口
前進路-青陽路口前進路-黑龍江路口前進路-黃河路口前進路-珠江路口前進路-柏廬路口前進路-樾閣路口前進路-人民醫(yī)院門口前進路-中山路口前進路-白馬涇路口前進路-虹橋路口前進路-江浦路口柏蘆路-中華路口柏蘆路-潭子街路口柏廬路-昆太路口柏廬路-同豐路口柏蘆路-花園路口柏蘆路-環(huán)北路口柏廬路-楓景苑路口合興路-柏廬路口合興路-車站路口合興路-人民路口人民路-西街口長江北路-蕭林路口長江中路-朝陽路口長江路-慶豐路口長江路-昆太路口長江路-同豐路口北門路-花園路口北門路-蕭林路口震川路-珠江路口震川路-柏廬路口震 川 路-長江路口震川路-人民路口339省道-馬鞍山路339省道-北門路口339省道-昆太路口312國道-陸千路口312國道-江浦路口312 國道-花園路口312 國道-順陳路口中華園路-小虞河路口中華園路-江浦路口中華園路-泰山路口花園路-光明路口花園路-花溪路口蕭林路-市后街口蕭林路-紫竹路口馬鞍山路-虹橋路口馬鞍山路-亭林路口馬鞍山路-白馬涇路口馬鞍山路-鹿城路口朝陽路-柏廬路口朝陽路-珠江路口朝陽路-人民路口朝陽路-青陽路口樾閣路-集街口樾閣路-新昆街口江浦路-金華村路口
單行道:
國農、南街、新昆街、柴旺農、橫街、銅山路、新北路、前浜、倉頡街、林挺路東塘街、林挺路西塘街下塘口
宣農、油坊巷、西塘街、東塘街、東門街、后弦街、新陽街、夏商巷、財聯(lián)街(南段)、財聯(lián)街(北段)、徐文堂
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2009年1月6日
昆山關于實施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本市市區(qū)道路交通有序暢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減少交通事故對道路交通的影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江蘇省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處理輕微交通事故辦法》、《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通知》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范圍如下:①本市轄區(qū)內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②本市市區(qū)范圍內僅造成車輛損壞、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以下簡稱車損事故)。第三條機動車發(fā)生損壞,只有車輛受損,財產損失輕微,基本事實清楚,車輛能夠繼續(xù)行駛的,當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迅速撤離交通事故現(xiàn)場,并在不影響道路交通的地點或者場所協(xié)商處理。第四條機動車發(fā)生事故后,當事人需要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應當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同時報110備案,并填寫《昆山市機動車交通事故現(xiàn)場記錄簿》(以下簡稱《記錄簿》,詳見附件),記錄當事人基本情況、事故情況、車輛碰撞點、事故現(xiàn)場示意圖。經各方當事人簽字后,24小時內到昆山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或轄區(q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辦理手續(xù)。當事人為避免離開現(xiàn)場后對事故事實產生歧義,可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通過攝影、錄像或其他方式固定車輛位置、車輛號牌和事故損失證據(jù)。第五條經核實,各方車損均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當事人可持《記錄簿》及相關憑證直接到投保保險公司,在工作人員指導下辦理理賠手續(xù)。車輛損壞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需要公安交管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的,當事人可持《記錄簿》及相關證明材料,共同向“服務中心”內的警務室提出申請。第六條發(fā)生符合自行疏散條件的車輛損壞事故,當事人應當迅速離開現(xiàn)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車輛保險公司報案,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辦理理賠手續(xù),或者由交巡警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第七條發(fā)生符合自行撤離現(xiàn)場、快速處理條件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及時主動撤離現(xiàn)場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巡警強制撤離,并依法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和事故車輛,對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故意阻礙交通、擾亂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從重處罰。第八條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或者自行協(xié)商后退出現(xiàn)場,無正當理由不到“服務中心”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手續(xù)的,其他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第九條蘇州市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昆山分會組織從事車輛保險的公司選擇合適地點設立“服務中心”,派出保險理賠人員,對交通事故保險理賠實行“一站式”服務。“服務中心”的設立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保險理賠程序應當方便群眾,滿足社會需求?!胺罩行摹彼诘毓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服務中心”必要的支持,設置引導標志,維護周邊道路交通秩序,派員處理事故,協(xié)助、配合保險公司提供保險理賠服務。第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應當持有或者攜帶記錄簿?!队涗洸尽酚杀kU公司印制,由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和“服務中心”免費提供給被保險人和交通事故當事人。也可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違法處理、交通事故處理、車輛駕駛人核查等窗口免費領取,或從昆山窗口網(wǎng)站昆山交警欄目(dzjc.ks.js.cn)下載。第十一條“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要對前來辦理保險理賠手續(xù)的駕駛員和車輛進行嚴格登記,并定期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和市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報送相關信息。蘇州市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昆山分會應當建立必要的預警機制,發(fā)現(xiàn)有故意制造事故或者制造虛假交通事故騙取保險金嫌疑的,應當及時向派駐“服務中心”或者當?shù)毓矙C關報警。昆山市公安局第十二交巡警大隊應依托110警務平臺,設立反詐保險信息處理機構,并制定相應工作流程。涉嫌保險詐騙的人員和車輛應及時移交經濟犯罪偵察部門調查,相關情況應及時通報昆山市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第十三條本辦法與法律、法規(guī)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昆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并于2008年 12月18日起施行。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