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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3
更新時間:2023-11-03 20:58:50作者:佚名
一、自2023年11月2日起全域全天禁放煙花爆竹;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域全天禁售煙花爆竹。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chǎn)、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違者由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違規(guī)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懲戒,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違規(guī)燃放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非法銷售煙花爆竹制品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責令停止非法經(jīng)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jīng)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五、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依據(jù)《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未經(jīng)許可經(jīng)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依據(jù)《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shù)奈锲芳斑`法所得。
七、公安機關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門。應急管理局為禁止銷售煙花爆竹的行政監(jiān)管部門。行政審批局、商務局、民政局、住建局、城管執(zhí)法局等相關部門和鎮(zhèn)(街道)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禁售禁放煙花爆竹工作。
八、因重大活動確需在本縣域內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煙花燃放許可證后方可燃放。
九、倡議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監(jiān)督舉報。
舉報方式:110報警電話、3337503應急管理局電話。
十、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原《蒲城縣人民政府關于禁限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蒲政通字〔2020〕8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