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臨猗女教師21年前遇害案迎新進展:其丈夫被警方再次帶走調查 此前法院認定其無罪
2024-05-23
更新時間:2024-05-23 19:18:25作者:佚名
2003年6月28日,山西省運城市臨猗縣的王某因涉嫌殺害妻子路某麗,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審訊期間,王某曾向公安機關供述,其在當年1月3日凌晨將妻子路某麗殺害,隨后將尸體運至它處拋棄。但是此案在2004年法院審理時,王某當庭翻供,否認了自己的殺人行為。
當時,審理此案的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運城中院)認為,此案“缺乏充分必要的證據,形不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王某的故意殺人罪名不成立。據西南商報報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曾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抗訴,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運城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不當,撤回抗訴。后來,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山西高院)作出終審裁定,準許撤回抗訴。
近日,該案迎來新進展,路某麗的弟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王某再次被警方帶走調查。當地村干部也向記者證實了此消息。5月22日,記者電話聯系臨猗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相關負責人,對方表示不方便接電話,換時間聯系,但截至發(fā)稿時該負責人電話未能接通。
山西臨猗女教師21年前遇害案迎新進展 圖為法槌
歷經檢察院三次移交起訴
王某最終被判無罪
在一審判決書中,當地檢察院指控,2003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因外出打麻將太晚,回到所居住的學校家中時與妻子路某麗發(fā)生爭執(zhí),隨后用被子捂住路某麗的頭,用右手掐住其脖子致其不動后,用被子將路某麗裹好到校門外一破房內,又返回房內推出摩托車并攜帶水果刀一把,在破房內王某唯恐路某麗不死,用磚在其頭部砸了兩下,又用水果刀在其腹、大腿部戳劃數下。
隨后,王某將尸體用被子裹好捆在摩托車后座上,騎至運城市鹽湖區(qū)姚孟鄉(xiāng)北南村田間一井前,掀開井蓋,將路某麗的衣服脫光,拋尸井內。在做完這些后,王某又包好被子、衣服,騎摩托車行至董夾路口一空地,將被子、衣服澆上汽油焚燒掉,并扔掉水果刀,返回學校住處,用房內菜刀割斷燈繩,偽造現場,又將摩托車鑰匙扔到學校西墻外。但是截至王某被捕,這把摩托車鑰匙都沒有被找到。
證人證言顯示,2003年1月2日當晚,王某和李某年、張某社、張某霞一起打麻將,一直持續(xù)到次日凌晨3點。同校的教師馮某萍證明稱,王某和路某麗夫妻倆關系并不好。
在事發(fā)的第二天,該校校長李某高報警,稱路某麗失蹤。李某高證實,當晚雖然他將學校鎖了門,但是門縫中仍然可以讓人穿過。在當年6月28日公安機關的偵查實驗中,李某高將學校大門鎖為案發(fā)當夜時的情況,用王某的摩托車實驗,發(fā)現可以推車出入。
當年6月19日,北南村的村民李某鋼從耕種的地塊水井打水時發(fā)現打不上水,以為是樹枝掉進井里面便用鐵鉤去撈,發(fā)現拉上來的是人后隨即報警。第二天,路某麗的父親在觀看了尸體的身高、頭發(fā)和嘴里的牙齒后,確認尸體系路某麗。但是從井內打撈出的摩托車后牌、松緊繩、遮泥皮,卻并非王某摩托車上的。
2003年6月28日,王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臨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1日被逮捕。被捕后,王某向公安機關供述的行兇過程,與檢察機關指控的內容一致。
運城市人民檢察院于2003年10月9日向運城中院提起公訴,但同年11月6日公開審理后退回運城市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運城市人民檢察院于2004年2月24日再次移送起訴,同年3月9日該案再次公開開庭。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2004年4月26日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案件補偵,于同年9月27日再次以移送起訴,但無實質證據變動。
紅星新聞記者查閱一審判決書時發(fā)現,該案多個關鍵性證據缺失,是導致王某被無罪釋放的重要原因。
王某供述的作案工具未能找到
行兇地點也未查驗到血跡
王某當庭翻案,其辯護人稱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主要在于首先尸檢報告與王某本人和其他證人的說法有出入。證人李某鋼發(fā)現的路某麗尸體,其表述打撈時用鐵鉤鉤上好似爛肉的東西,但是尸檢報告未能有顯示。并且尸檢顯示被害人尸體創(chuàng)口有由上向下變淺的,也有由下向上變淺的,與王某供述的由上向下戳劃不吻合。
尸檢報告也未能對路某麗生前被用手掐死這一重要信息有所體現,尸體的舌骨、喉骨、肺部均無檢驗記載。在警方指認拋尸現場時,王某曾兩次走錯路線,不能印證地點就是王某找到的。更重要的是,該案中行兇的工具未能找到,行兇時的房間也未能發(fā)現受害人的血跡,并且焚燒受害人衣物和被子的情節(jié)也未能得到驗證。
各種關鍵性物證的缺失,再加上王某翻供稱此前供述為公安機關逼供誘供,最終,運城中院在2004年12月10日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認為雖然王某供述過殺人和移尸的情節(jié),也部分得到印證,但本案是在先發(fā)現尸體的情況下被告人供述,此前被告人也有數次不承認作案的詢問。
在尸檢情況與被害人供述不吻合、找不到殺人工具、被害人死因無法確定、行兇房間又沒有血跡的情況下,法院認定此案缺乏充分必要的證據,形不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因此王某的殺人罪名不能成立。
圖為法院一審判決書
據西南商報報道,雖然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曾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抗訴,但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運城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不當,撤回抗訴。后來,山西高院作出終審裁定,準許撤回抗訴。
但從2004年至今,路某麗父母一直奔走,認為判決不公。據山東商報報道,2020年9月8日,當地警方還曾開棺對路某麗的尸體進行了DNA提取。
直到近日,路某麗的弟弟才得知,王某又再次被公安機關帶走調查。5月22日,紅星新聞記者從當地村干部處獲悉,王某確實被公安機關帶走調查:“派出所的人沒跟我們提前說,一天上午直接去王某家把人帶走了,下午才給我們村里打了聲招呼?!?/p>
時隔21年,這個消息再次讓路家人振奮。路某麗的弟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雖然目前還未從公安機關處得到王某確切認罪的消息,但得知此事后,其朋友叫來了20輛禮炮車,在村內公開慶祝,并打出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標語。
5月22日,紅星新聞記者致電臨猗縣刑偵大隊相關負責人,對方表示不方便接電話,換時間聯系,截至發(fā)稿時該負責人電話未能再接通。隨后,記者就此事咨詢臨猗縣公安局,對方告知此事需咨詢宣教處,23日,記者多次致電該部門負責人,截至發(fā)稿一直未獲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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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殘忍殺妻獲死刑:妻子打工為其買車買房仍常挨打
此次悲劇的發(fā)生,也再次給人們敲響了警鐘,家庭暴力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來加以解決。
文 | 蒲 琳
正所謂一日夫妻百日恩,就算再不幸的婚姻也希望能好聚好散。但最近一起離婚冷靜期殺妻案被廣大網友熱議。
今天(4月2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趙留超故意殺人案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趙留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趙留超一審被判處死刑
“我女兒到底和他有什么深仇大恨,能下得了這么狠的手?”庭審現場,被害人的母親看到案發(fā)時的監(jiān)控錄像,在情緒崩潰中問出這句話。而這也恰恰是大多數人的心中的疑問。
01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留超、被害人周某霞于2011年登記結婚,2023年7月7日因感情不和向河南省平輿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申請協議離婚。2023年7月20日晚,周某霞在親友周某等六人陪同下與趙留超約定在廣州市某工業(yè)園門口見面。趙留超到達后徑直走向周某霞,被周某等人阻攔,趙留超持隨身攜帶的尖刀朝周某、周某霞等人捅刺,致周某霞死亡,周某等四人受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留超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三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趙留超主觀惡性大,犯罪手段殘忍,后果嚴重,應予嚴懲,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被害人及其親屬、被告人親屬等十余人旁聽了宣判。
在法庭的莊嚴肅穆中,趙留超的聲音打破了沉寂,他問法官:“死刑立即執(zhí)行嗎?”這簡短的話語,飽含著他的恐懼與絕望,也勾起了人們對這起悲劇的痛苦回憶。
2023年7月20日晚,那慘烈的一幕仿佛仍在眼前。趙留超如同一頭失去理智的野獸,手持尖刀,沖向了曾經與他共度十余年婚姻的周某霞,喪心病狂地將她當街捅殺。他的眼神中充滿了瘋狂與仇恨,讓人不寒而栗。而他的惡行,讓人們?yōu)橹痼@與悲憤。
圖為案發(fā)現場
法院的審理揭示了這樁婚姻背后的黑暗。周某霞在這段婚姻中,付出了太多。她辛苦工作,省吃儉用,為趙留超買車,為家庭購置房產,盡心盡力地照顧丈夫,還為他生下了一兒一女,但換來的卻是趙留超的拳腳相加和無盡的折磨。
趙留超一家四口的合照
“趙留超稍不如意,就是一頓打,姐姐身上都是淤青?!敝苣诚嫉拿妹弥芘扛嬖V媒體,趙留超對其姐姐的家暴持續(xù)已久,周某霞曾多次提出過離婚的想法,但未能成功。直到2023年7月,趙留超終于同意在離婚協議上簽字。
“趙留超同意離婚后,我姐同意將房產留給孩子,并且給他40萬元?!敝芘勘硎?,但離婚冷靜期間,趙留超仍然不肯罷休,多次揚言威脅,以家人相威脅逼迫周某霞見面。盡管已經帶著五男一女一起赴約,不承想,周某霞還是難逃厄運。
那一晚,人們的尖叫聲、呼救聲在空氣中交織,形成了一幅恐怖的畫面。趙留超的心中只剩下了仇恨和毀滅,他已經完全失去了理智,成為了一個惡魔。
救護車到達事發(fā)現場的畫面
庭審結束后,律師告訴周女士,趙留超是否會上訴,目前還不確定。但周女士表示,無論如何,趙留超能判處死刑都是一家人“想要的結果”,“姐姐是那么善良、溫柔的人,她不應該遭受這樣的不幸。我真的好后悔,為什么沒有多關心她一些,為什么沒有早點發(fā)現姐夫的惡行”。
02
周女士曾表示,她原本以為離婚后的周某霞會就此開始新生活,但姐姐最終卻倒在了離婚冷靜期的第13天。
圖為受害人周某霞
因此,這起案件也引發(fā)了網友們的廣泛熱議,各種觀點在網絡上交織碰撞。
有些網友認為,離婚冷靜期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給受害者帶來更大的危險。他們指出,對于那些遭受家庭暴力或存在嚴重矛盾的夫妻來說,離婚冷靜期無異于一種煎熬,甚至可能會讓施暴者更加有恃無恐。
而另一些網友則認為,不能因噎廢食,離婚冷靜期也有其積極的一面。它可以讓夫妻雙方有更多的時間冷靜思考,避免因一時沖動而做出錯誤的決定。
網友評論區(qū)發(fā)問“為什么要有離婚冷靜期”
2021年1月1日起,離婚冷靜期正式嵌入離婚程序。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離婚冷靜期指“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事實上,離婚冷靜期是立法在堅持離婚自由原則下,為避免夫妻當事人輕率離婚、沖動離婚,而在離婚程序中設置的夫妻任何一方都可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申請后一定時間內撤回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
隨著時代發(fā)展,由于之前離婚登記手續(xù)較為簡便,法律未對當事人離婚附加任何限制,亦未規(guī)定民政部門須對離婚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和實際調查,導致實踐中滋生“閃離”“假離”等不良離婚行為,輕率離婚、沖動離婚的現象亦日趨增多。上述離婚現象不僅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婦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更不利于家庭和諧與社會穩(wěn)定。因此,在不損害當事人離婚自由的前提下,離婚自由應堅持適度原則。
但不管怎樣,結婚和離婚,皆非兒戲,都應該且行且珍惜。而此次悲劇的發(fā)生,也再次給人們敲響了警鐘,家庭暴力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來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