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取保候審認罪認罰最好不要簽
2023-07-06
更新時間:2023-07-06 02:37:31作者:未知
一、成都取保候審認罪認罰最好不要簽
不對,要根據(jù)情況來定。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一樣可以取保。檢察院讓當事人去簽認罪認罰能簽,是有好處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前,應當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盡量協(xié)商一致。認罪認罰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
二、取保候審的流程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fā)《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zhí)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jù)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zhí)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71條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取保候審和認罪認罰沒有什么必然的聯(lián)系。但是在確實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認罪認罰是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建議在跟律師進行面談協(xié)商之后再去簽署這類的文件,如果嫌疑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簽了之后律師不好做無罪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