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聽證行政許可回避嗎 行政許可聽證沒有要求回避制度
2024-03-27
更新時間:2024-03-27 07:36:57作者:佚名
一、中止履行行政合同的法律依據(jù)是怎樣的?
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zhuǎn)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yè)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行政合同的當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享有行政權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為了實現(xiàn)行政管理目標而簽訂的,因此,當事人中必有一方主體是行政主體。沒有行政主體的參加,不能稱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須有行政機關參加并不意味著凡有行政機關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行政機關具有雙重身份:行政主體和民事主體。當行政機關以民事主體身份簽訂的合同,如與家具廠簽訂的購買辦公設備合同,該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當行政機關以行政主體身份簽訂合同時,該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施行政管理。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現(xiàn)行政管理職能,維護公共利益,而不是為了自身的經(jīng)濟利益。如為了修建道路、橋梁、機場等公共設施,行政主體與企業(yè)簽訂的共同投資建設合同等。
3、行政主體對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優(yōu)益權。與民事合同主體簽訂合同是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是實現(xiàn)行政管理目標,維護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體對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體不享有的行政優(yōu)益權。具體體現(xiàn)為對合同履行的監(jiān)督權、指揮權、單方變更權和解除權。當然,行政主體只有在合同訂立后出現(xiàn)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調(diào)整,必須變更或解除時,才能行使單方變更、解除權。由此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要予以補償。
4、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因為履行行政合同發(fā)生爭議,受行政法調(diào)整,根據(jù)行政法的相關原則,通過行政救濟方式解決。
行政合同跟民事合同相比具有比較鮮明的法律特征,因為合同當事人一方是行政主體,而且簽行政合同的目的一般都是為了實施行政管理,在行政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以上特殊情況的,其中一方可以中止履行行政合同,且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