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制毒物品審查起訴辯護詞交給誰(買賣制毒原料怎樣判罪)
2023-10-27
更新時間:2023-10-27 07:37:18作者:佚名
一、審查起訴與審查是不是一樣的?
審查起訴與審查是不一樣的,前者是特指后者,審查的范圍比較廣闊。檢察院審查起訴是需要一個月的時間。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審查起訴具體情況是什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另外,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綜上所述,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審限最長為:1.5月 1月 1.5月 1月 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變管轄或上報案件,是不是“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又有6.5月的審查期限。答案卻是否定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改變管轄前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所以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退補也最多不超過2次,因此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審限最長為1.5 6.5=8個月。
3、審查起訴階段的審限,對于我們提高辦案效率,防止超期羈押具有重大意義。但在理論上,如果一個基層檢察院如果退補兩次再上報上級檢察院,那么留給上級檢察院的審限就只有1.5月,而上報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難、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需耗費的精力和時間也相對較多。而且,這種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變強制措施的變通規(guī)定,如果由于審限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順利訴訟,就太遺憾了。所以,在檢察系統(tǒng)內部,對改變管轄和上報案件在補充偵查的問題上,應有相關規(guī)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次數,保證最終受理案件檢察院的審查起訴的時間。
對于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具體時間在法律上是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只規(guī)定了大致的審查時間,具體情況下是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的,如果涉及到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存在異議的,還需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來進行判罰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檢察院審查起訴這樣的一種權利是非常大的,在具體的審查起訴的過程當中,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當中的規(guī)定來進行處理。比如說審查起訴是需要在一個月的時間之內作出決定的,還有就是審查起訴的內容也是法律當中明確規(guī)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