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量刑指南是怎樣的
2023-07-10
更新時間:2023-07-10 02:34:30作者:佚名
一、審查起訴要求重新鑒定的依據是什么?
審查起訴要求重新鑒定的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鑒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鑒定人鑒定的,應當由鑒定人所在單位加蓋印章,證明鑒定人身份。
二、申請重新鑒定的規(guī)定是怎樣的?
關于鑒定的相關規(guī)定,如符合法定條件,可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p>
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證據或者有正當理由表明被告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鑒定結論可能有錯誤,在舉證期限內書面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對于司法鑒定這個問題還是比較模糊的,這主要指的就是對于相關的專業(yè)性問題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之下,在訴訟過程當中,或者是在訴訟開始之前都可以申請進行司法鑒定,當然鑒定結果也是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但是必須要有相關的理由,而且是需要提出書面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