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抽逃出資后減少注冊資本違法嗎 股東抽逃注冊資本認定
2023-11-05
更新時間:2023-11-05 22:44:19作者:佚名
公安機關將刑事案件向檢察院移送起訴后,被檢察院退回的,公安機關主要是有二種做法:
1、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應該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進行補充偵查,并在一個月后向檢察院再次移送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2、如果在案件被檢察院退回后,公安機關發(fā)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fā)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如果退回公安機關所進行提交批捕申請的話,一般來說就是公安機關所進行調查的案件內容還有不清楚的地方,需要再次進行補充調查,如果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確是屬于無罪情況的話,就會直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話,還會進行繼續(xù)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