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的房屋結婚三年屬于共同財產嗎?
2024-02-11
更新時間:2024-02-11 10:07:37作者:未知
一、婚前買的房屋結婚三年屬于共同財產嗎?
婚前買的房屋結婚三年不屬于共同財產,婚前財產不會因為結婚時間的長短發(fā)生轉化。起訴離婚需要以下程序:
第一,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立案。
第二,申請立案的時候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以及訴訟費。
第三,原告就其訴訟請求需要提交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據(jù),比如財產的證據(jù),孩子撫養(yǎng)的證據(jù);
第四,法院立案后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會開庭審理,并作出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
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訴訟離婚的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后子女撫養(yǎng)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xié)議,由一方向人民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根據(jù)有關司法解釋,調解不適用于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
考慮到當事人進行訴訟離婚之前大都被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單位及其親友調解的現(xiàn)實,同時也為了克服法院久調不決、片面追求調解率的傾向,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訴訟離婚與協(xié)議離婚適用于不同的案件。協(xié)議離婚僅適用于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情形,而訴訟離婚則適用于一切離婚關系。如果雙方要解除的是事實婚姻,則僅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不能通過協(xié)議進行離婚。
目前我們國家《民法典》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有非常明確的規(guī)定的,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也是有明確的劃分的,比如說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獲得的工資獎金,還有就是其他方面的財產收益基本上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婚前的個人財產是不會因為結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