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的流程包括什么(勞動爭議調解的流程包括什么和什么)
2023-11-04
更新時間:2023-11-04 22:43:26作者:佚名
夫妻婚姻關系期間舉借的債務,一般認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一方能證明舉債時與債權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債務人也知道該約定的,則認為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從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來看,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于、源自、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論上,認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考慮兩個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如果夫妻一方的行為是為了日常家事,那么適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見代理規(guī)則,推定為夫妻共同行為。但如果過分擴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圍,同樣會危及家庭財產關系的穩(wěn)定,不恰當加重一方的經濟風險承受能力。
所以夫妻的負債行為應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圍內,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之目的的舉債,當然不能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他人的債務提供了擔保,因此形成的擔保債務并非為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的需要,夫妻雙方也未從該保證行為中受益,此擔保之債當然不能成為夫妻共同債務。當然,如果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夫或妻知道另一方的擔保行為,并且認可此種擔保行為,抑或夫妻雙方從擔保行為里共同獲益,則可以要求他們以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了共同生活或者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該債務的形成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夫妻雙方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或者說夫妻雙方已經或應該從該債務行為中獲益。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除外?!?/p>
具體說來,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4.因撫養(yǎng)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yǎng)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在我國的夫妻債務的認定中,幫別人擔保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也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進行分配,才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如果是個人債務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