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qū)分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非法采礦罪怎么做
2024-01-02
更新時間:2024-01-02 02:34:14作者:未知
1、戀愛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疇的財物,視為一般性贈與,戀愛關系終止后,贈與方要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案例君補充】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培養(yǎng)感情而互送禮物或是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一般屬于贈與性質,贈與已實際履行原則上不允許撤銷。
戀愛期間的財物贈與或者日常消費支出,比如“520微信紅包”、紀念日禮物等,一般應認為是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雙方的共同消費,不應當要求返還。
雖然實踐中對戀愛期間男女雙方基于結婚目的發(fā)生的遠超個人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的大額財物贈與通常結合案件實際情況,考慮雙方的家庭收入情況、相處時間的長短、雙方的經濟往來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贈與一方的贈與目的作出是否應予返還的認定。
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贈與在實際履行后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給付財物、贈與禮物后反悔要求返還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戀愛需理智,送禮要理性”,避免承擔超出自己經濟能力的責任。
2、戀愛期間,一方或其近親屬以戀愛雙方結婚為目的,自愿贈與另一方財物,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
當締結婚姻目的無法實現時,贈與行為失效,贈與人要求對方返還的,一般予以支持。
但贈與財物已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減后返還。
3、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戀愛并贈與財物,如該財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未經配偶同意的贈與行為系無權處分,非經追認贈與行為不發(fā)生效力,當事人請求返還的,一般予以支持。
如該財物屬于贈與方個人財產,當事人請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案例君注】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與有配偶者戀愛并贈與個人財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贈與方其已結婚,贈與方以有配偶者欺詐為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并返還財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5、分手后索要 “青春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
因為分手費既不是侵權責任,又不產生合同責任,更不是不當得利。
如果不是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合法的贈與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費,一般不予支持。
6、戀愛期間,一方向另一方轉賬時含有“520”“666.66”“1314”等有特殊含義的數字,和一般的借貸習慣不一樣,將推定為轉款時真實意思表示是傳達愛意、送出祝?;蛸浥c性質,而不認定為借貸行為。
一旦以這種數字的金額轉賬給對方后,再以民間借貸要求對方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7、帶租來的“女友(男友)”回家見親友,親友給“戀人”的禮物能否要回?
如果送出禮物的一方已清楚地知道對方是租來的,則送給對方的禮物屬于贈與物。
贈與合同自贈與物交付時生效,贈與對方的禮物不能要回。
如果是租友合同期間,一方的親友基于錯誤認為租友合同雙方是真正的戀人關系而送給另一方禮物的,則屬于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銷贈與,把已送出的禮物要回。
8、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雙方當事人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也未共同生活,且給付金額較大的,應當予以支持。
但若雙方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且已經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共同生活情況,對返還請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
【案例君注】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9、婚約財產糾紛中,一方當事人要求對方當事人及其父母就婚約財產返還承擔連帶責任的,一般予以支持。
10、同居關系當事人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在同居生活期間所得的收入或購置的財產,是基于雙方共同法律行為所得,當事人要求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案例君注】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1、因戀愛關系終止或同居關系解除,一方當事人單純以曾經同居為由請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一般不予支持。
12、戀愛關系終止或同居關系解除后,其間一方有終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傷害等情形,要求另一方負擔實際支出或確定將要支出的費用的,可予以支持。
戀愛關系終止或同居關系解除后,其間有終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傷害等情形,男方已自愿給付超過實際支出的相關財產,事后男方反悔要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13、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非以離婚為前提達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xié)議,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一方當事人主張無效、未生效或變更、撤銷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以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格權益為前提的除外。
【案例君注】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14、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不動產歸一方所有的,視為夫妻雙方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不屬于夫妻間的贈與行為。
離婚時,當事人主張將該不動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15、夫妻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書面形式約定一方的婚前房屋婚后歸夫妻共有,視為一方當事人將其個人所有的不動產贈與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
若已經辦理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離婚時,當事人主張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16、離婚時,當事人雙方在書面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雙方離婚時尚未成年或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所有,離婚后,當事人一方反悔并要求不再履行該約定條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17、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為其本人父母購置房產出資,離婚時,另一方要求經濟補償的,一般可予以支持。
18、在離婚糾紛案件中,對于所有權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房屋或者所有權雖登記在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但有可能涉及他人利益的房屋,當事人一方主張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并要求分割的,一般不予處理。
19、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車輛、船舶、航空器等權屬需經登記的動產,權屬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不能視為對自己一方子女的贈與。
離婚時,一方當事人主張該類動產系其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案例君注】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原則處理。
20、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有償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另一方主張該轉讓行為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案例君注】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1、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或有償轉讓給第三人,且財產確已無法返還的,離婚時,另一方主張分割轉讓價款、財產折價款,或者主張多分離婚時現有財產的,一般予以支持。
22、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基于工傷保險待遇所得的款項一般應歸遭受工傷的夫妻一方所有,屬于其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主張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為軍人的,軍人方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23、夫妻一方以其婚前個人財產全款購買的不動產,并登記在其個人名下的,離婚時,另一方主張將該不動產或該不動產的自然增值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案例君注】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4、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fā)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處理。
【案例君注】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25、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