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律援助的注意事項有哪些(申請法律援助的注意事項有哪些要求)
2023-10-22
更新時間:2023-10-22 20:12:44作者:未知
一、退回補充調查與自行偵查的順序法律有明確的規(guī)定嗎?
1、退回補充調查與自行偵查的順序法律規(guī)范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2、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檢察機關認為監(jiān)察機關移送的案件定罪量刑的基本犯罪事實已經查清,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1)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jié)一致,個別情節(jié)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量刑的。
(2)書證、物證等證據材料需要補充鑒定的。
(3)其他由檢察機關查證更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的情形。
二、發(fā)現新罪重新計算偵查時間嗎?
1、發(fā)現新罪重新計算偵查時間
在偵查期間,發(fā)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3、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檢察院有對公安機關等移交上來的刑事公訴案件進行審查的義務,在審查的過程之中,若是發(fā)現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結合實際情形判斷是自行偵查、還是將案件退回偵查。對于被退偵的案件,偵查期限為兩個月,且只能被退偵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