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退出流程是怎么樣的(公司股東退出公司方式)
2024-05-23
更新時間:2024-05-24 00:03:30作者:佚名
此前,在明律師為大家初步解析了土地征收中“一書四方案”(點擊閱讀《如何利用“一書四方案”進行征收維權?》)的內容與其在維權之中的作用。
我們已經(jīng)知道,“一書四方案”層層上報的目的,是為了最終獲取征收土地的批準文件,即通常所說的“征地批文”。
顯然,征地批文在征地項目中居于核心地位,是一個項目能否啟動的最重要文件依據(jù)。
那么,征地批文究竟是什么?現(xiàn)行法律、文件又對它有著什么樣的細化規(guī)定?本文,在明律師為大家解析這個極為重要的問題。
我們首先來依據(jù)《土地管理法》的現(xiàn)行規(guī)定把這個問題進行一下梳理:
我們知道,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時,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體土地上建設。
這里所說的國有土地,就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城市的),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的)。
因此,要建設,就很可能涉及征地。
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又分為農用地和建設用地。
因此,這里就涉及農用地轉用審批的問題,這也是征地項目發(fā)起前的必經(jīng)程序。
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此外,大部分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這里面就分為兩種情況了,簡單地理解,重大項目,國務院批;一般項目,省級政府批。
農轉建之后,就要辦理征收審批手續(xù)。
其中征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要由國務院批準;上述3種情形以外的,省級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即可。
這就是被征收人口中津津樂道的“征地批文”的法律規(guī)定。
需要指出的是,為了各項建設工程及時啟動,應當盡量遵循對農用地轉用的批準和對征地的批準在同一政府一次辦理的原則,兼采“就高不就低”的準則,即國務院、省政府各自權限內能辦的一次辦,省政府權限內無法一次辦的還要再上報國務院辦。
具體規(guī)定大家可以參考《土地管理法》第45條的規(guī)定。
通常來說,大家可以把這兩個東西當做一個東西看待。
至此,我們已經(jīng)清楚了征地批文是什么。
簡單地說,征地批文有了,就可以“從山上下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了,此后便進入了征地補償安置的程序中。
沒有征地批文,這地就不能動,道理非常簡單。
現(xiàn)在的問題是,有了征地批文,征地項目就一定合法嗎?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青年律師陳麗芳表示,答案是不確定的——至少有以下幾種常見的情況值得廣大被征收人注意:
其一,征地批文過期失效。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guī)定,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也規(guī)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
經(jīng)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據(jù)此,對于征地批文尾部的日期,被征收人應特別予以關注。
其二,超越法定審批權限的“拆分審批”。
《決定》中還規(guī)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下放土地審批權。
嚴禁規(guī)避法定審批權限,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
也就是說,被征收人要看清征地批文的征地面積、性質與審批主體是否相匹配,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權限的問題。
“拆分審批”的目的則在于規(guī)避國務院審批而試圖在省內解決問題,這是為規(guī)定所明令禁止的。
其三,“未批先占”與“少批多占”。
《土地管理法》第76條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超過批準的數(shù)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此條即是對通常所說的“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行為的法律責任規(guī)定,其直接責任人員將面臨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實踐中,這種“先上車后買票”的先斬后奏情形仍較為多見,故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審批的征地面積與實際的征地面積是否相吻合的問題。
其四,“以租代征”需警惕。
《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yè)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guī)模。
這種情形的出現(xiàn)意味著用地單位并沒有實際辦理征地審批手續(xù),通常與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或村委會的違法行為相關。
另一個被征收人普遍關心的問題是,征地批文如何才能看到呢?是否需要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呢?陳麗芳律師指出,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必須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1. 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用地的批復文件,即本文所述的征地批文;
2. 地方人民政府轉發(fā)國務院批準用地的文件(有變化的要表述變化前后情況);
3. 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
4. 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
5. 征地批后實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
據(jù)此,征地批文是政府應當依職權主動公開的信息,如果農民朋友們看不到,就說明征收方存在程序違法的可能。
在明律師最后想提示廣大被征收人的是,無論是征地批文還是“一書四方案”,均是極為復雜、專業(yè)的一整套審批文件。
其中的審查必須細致,而不能簡單的以“有沒有”來判斷項目是否合法。
譬如“一書四方案”中所涉及的勘測定界圖,就屬于依申請才能公開的內容。
然而實踐中卻存在“圖”和“地、房”對不上的情況,甚至會出現(xiàn)用別的地方的圖冒充涉案項目圖紙的情形。
被征收人若要實現(xiàn)維權目的,就務必要在公開、審查的過程中“膽大心細”,敢于申請敢于質疑,必要時可需求專業(yè)征收維權律師的幫助。
我們希望本文能對大家理解征地批文的法律性質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