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工人涉刑批捕是否開除公職(在職人員犯罪判刑后還能領退休金嗎)
2023-09-26
更新時間:2023-09-26 15:11:52作者:未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金。
(四)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yè)務)或經(jīng)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fā)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一旦與公司有糾紛出現(xiàn)時,自己和公司的最新事實勞動關系認定就顯得尤為的重要了,由于許多人法律知識單薄,就有可能會讓自己的利益受損。
日常生活中,處理勞動糾紛時,很多勞動者面臨的問題就是沒有證據(jù)證明自己的勞動關系。其實,只要勞動者付出了勞動,那么就會很容易留下勞動痕跡,這些都是有效證據(jù),平時一定要有保存資料的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