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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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shù)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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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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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而且對于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會造成大量耕地被毀壞的結(jié)果也是明知的。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nóng)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shù)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nóng)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