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每月等額償還,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漸減少,這樣總共下來,本息還要遠遠小于本金×2%×借款月數。具體計算,每個月的本金因該為(原始本金-已經支付過的本金),每個月的利息等各種費用≤【(原始本金-已經支付過的本金)×2%】。根據“法釋[2015]18號”文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本金(以實際收到金額為準,且應減去前期已支付費用)、利息(年24%以內絕對保護,年36%以內相對保護)要償還。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費用部分,在兼顧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可以拒絕支付。根據“法釋[2015]18號”文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過多支付的部分,債務人可以(協商、調解、訴訟)要回。注意操作、財務、信用、合規(guī)和民事責任風險甚至是刑事責任風險的識別與防范。利息(有時會以管理費等名義出現)不得預先扣除,預先扣除的,不得計入本金(或沖抵實際收到本金)。過高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支持。管理費沒有支付給借款人的,不得作為本金計算。借款人的本金數額以實際收到的資金數確定。利息、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總計不得超過年24%(月2%),超過部分的,據實扣減(年24%以內絕對保護,年36%以內相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