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合規(guī)要求是什么
其
一,平臺是否觸及政策紅線。在征求意見稿中,再次重申了網貸機構的信息中介身份,并指出其以互聯(lián)網為主要渠道,提供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中還劃定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觸碰的“12道紅線”,不僅包括禁止自融、禁止設立資金池、禁止期限錯配,還明確了禁止平臺代銷金融理財產品、禁止從事股票配資等創(chuàng)新業(yè)務。投資者在進行P2P理財時,可首先考量所要投資的平臺是否違反了上述“禁令”,遠離那些觸碰紅線的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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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權標的是否小額分散。此次公布的細則在對風險控制的規(guī)定中,明確強調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機構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額上限,防范信貸集中風險。王鳳華認為,P2P網貸的初衷就是解決小微經濟體的小額資金需求,強調的小額屬性一方面符合P2P信息中介、普惠金融的定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強制平臺合理控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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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有合理有效的風險保障機制。根據細則的內容可以看到,監(jiān)管新政一旦實施,合規(guī)的平臺自身均不得提供擔?;蛘叱兄Z保本保息,且平臺也不可有任何增信行為,平臺只作為信息中介的角色,投資者需風險自擔。如此一來,一個平臺的風險控制能力,對債權質量的把控顯得尤為重要。尤其對小額債權標的來說,在當前的征信環(huán)境下,如果單純靠線上審核很難有效識別風險,必須有實地考察的線下風控作為補充,才能全面把控風險,保證債權的真實性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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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系統(tǒng)是否足夠有保障。互聯(lián)網金融作為互聯(lián)網等新興技術與金融融合的產物,其本身在網絡與信息安全方面的要求就很高。監(jiān)管細則也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需要按照國家在網絡安全方面的規(guī)定和要求,完善網絡與信息安全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機制,保護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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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是否足夠透明。在涉及投資者保護方面,征求意見稿對資金存管和信息披露也給出了十分明確的要求,規(guī)定了平臺除需披露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風險評估、還款能力等基本融資信息外,還需要充分披露平臺自身所撮合借貸項目交易信息、定期年度報告及第三方審計信息等。王鳳華對此表示,監(jiān)管細則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經非常細化和透明,各家平臺也會根據這一標準,逐漸完善自身的信息披露體系,讓投資人明明白白投資。如果投資者看不到透明的信息披露,則應遠離此類網貸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