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法定條件有以下幾種:1、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xié)議;2、一方提出離婚,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確為感情破裂;3、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4、經法院調解無效者,有以下情形準予離婚:(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