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審不可以去外地工作。
2、《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guī)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zhí)行機關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