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收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書,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濟措施。
1、申請復議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書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中要講明應當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要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后七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2、申請復核
控告人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一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zhí)行。
3、向檢察院投訴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投訴。
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書的,公安不立案行政復議 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仍認為不應當立案,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的,檢察院有權力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收到檢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