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調整崗位合法的,應當服從;違法的,可以拒絕,也可以解除合同。
2、工作內(nèi)容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一般而言,調整崗位應當協(xié)商一致并變更合同,但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二)項和各地司法實踐,屬于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崗位,屬于用工自主權,勞動者應當服從:
(1)有證據(jù)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
(2)調整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且調整后勞動條件與原崗位基本相當,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和其它違法情形的。
3、用人單位調整崗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拒絕,強行調整崗位的,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一)項規(guī)定以“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立馬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辦理解除合同手續(xù),一次性結清工資,并按勞動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jīng)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