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協(xié)商確定試用期,但不得超過法定的試用期期限。
2、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5、超過法定期限的試用期按正式勞動合同期限對待。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額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7、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8、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