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過失犯罪,指在過失心理支配之下實施的、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已經(jīng)構成犯罪的行為。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tài)度。
2.我國刑法關于過失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內容:
第一百一十五條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 【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條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一百三十一條 【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
第三百二十四條 【過失損毀文物罪】
第三百六十九條 【過失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條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三百九十八條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條 【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