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shù)額為一千元,我國未設上限。但實踐中各類案件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同,加之我國各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各異,因此,保證金數(shù)額幅度難以做到劃一,保證金的數(shù)額可以依據(jù)以下原則確定:
1、重罪高于輕罪原則
從刑法理論說,重罪的社會危害性應明顯大于輕罪。相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受到的刑罰制裁就重,由此,司法機關對重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可能承擔的風險同時加大。因此,其保證金數(shù)額幅度應明顯高于輕罪的保證金數(shù)額幅度。
2、高收益者高于低收益者原則
凡對有固定收益者決定適用保證金的,無論其收益的多寡,其數(shù)額幅度的確定,均應以其6個月實際收益總額上限,1個月實際收益總額為下限。對沒有勞動性收益的,則可變通采用“人保”方式獲得取保候審。
3、健康者高于體弱者原則
身體健康者在被取保候審過程中不履行新《刑訴法》第55條規(guī)定保證義務應承擔的責任可能較之重病、懷孕、哺乳者大。因此作為具有懲戒性的保證金的收取幅度,也相應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