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處理行政案件時,如果發(fā)生管理權爭議的,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權。
2、《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
第十五條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
上級公安機關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公安機關。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自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轄權,并立即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或者辦理的上級公安機關,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