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顯失公平會影響合同的效力,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針對簽訂顯失公平的合同的補救辦法,我國法律也有相關規(guī)定:“對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
因此,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張變更或者撤銷該合同。下面在本文介紹,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顯失公平的法律定義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結果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二、顯失公平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對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三、我國對合同顯失公平的法律保護
我國民法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因而在合同關系中,公平可以理解為當事人自愿作出的利益選擇。即使一方獲得的利益是微薄的,如果是出于當事人的真實表達、自愿接受的,就是當事人自己認為的公平。
而顯失公平原則中所謂的“公平”是指當事人并不是完全出于真意,是因為其欠缺交易經驗、欠缺判斷力,過于草率或在對方有某些方面的明顯優(yōu)勢的情況下,才與對方簽訂協(xié)議的,如果不是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下,當事人一方是不會與對方達成對自己顯失公平的合同的。
四、不小心簽訂了顯失公平合同這么辦:
如果當事人不慎簽訂了這樣的顯失公平的合同,根據規(guī)定:“對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因此,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張變更或者撤銷該合同。
溫馨提醒:顯失公平僅僅適用于雙務合同,保證、贈與、抵押等單務合同不適用顯失公平。并且顯失公平的事實必須是發(fā)生在合同訂立簽約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