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屬于婚前房產,離婚時歸一方個人財產。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后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
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后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由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結婚登記之后,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
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