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jù)規(guī)定,偷走小孩通常不構成盜竊罪,但可以根據(jù)行為人的不同目的構成以下罪名:
1、以出賣為目的偷小孩,一般構成拐賣兒童罪。
首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六款,如果是懷著出賣該小孩的目的去偷盜嬰幼兒的,則應以拐賣兒童罪定罪處罰。
此時偷盜小孩只是拐賣兒童的行為之一,同樣是侵犯了孩子的人身自由,導致孩子離開父母,而偷盜嬰幼兒更是比拐賣有獨立意識的孩童更加行為惡劣,因此行為人受到的刑法處罰也會更重。
2、以撫養(yǎng)為目的偷小孩,一般構成拐騙兒童罪。
其次,依據(jù)相關司法解釋,若僅僅以撫養(yǎng)為目的,從而偷盜嬰幼兒的,以拐騙兒童罪定罪處罰。此時偷盜小孩也只是拐騙兒童罪的方式而已,想要把該小孩偷回家自己撫養(yǎng)或者讓親人幫忙撫養(yǎng)。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開始是為了撫養(yǎng)而偷走小孩,但是撫養(yǎng)一會后又將小孩出賣了,行為人也會其后續(xù)的出賣行為而從拐騙兒童罪轉化為拐賣兒童罪來定罪處罰。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一般構成綁架罪。
再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如果以勒索財物為目的而偷盜嬰幼兒的,依照綁架罪定罪處罰;如果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走嬰幼兒后又將其重傷或者致死的,行為人會受到更加嚴厲的刑法處罰。
因為嬰幼兒雖然只是個小孩,但是偷走該無獨立意識的孩子與綁架一般的正常人程度相當,因此在同時符合構成綁架罪其他要件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走小孩的,一般會構成綁架罪。構成綁架罪要件如下:
(1)行為人實施了偷盜行為,將小孩置于實力支配之下;
(2)侵犯了小孩的人身安全和自由;
(3)行為人已滿16周歲,是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4)行為人是故意的,并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