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保證金起點數(shù)額為一千元,具體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shù)氐慕洕l(fā)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shù)額。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jié),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shù)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zhí)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2、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保證金的形式只能是貨幣,包括中國貨幣和可以在中國金融機構兌換的外國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