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有依法申請仲裁的義務。具體要求為:當事人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仲裁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交仲裁申訴書當事人應當在申請時,預先交納仲裁費。
(2)當事人有按時應訴,答辯、提供證據、按時出庭的義務。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和有關證據。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當事人應當遵守仲裁庭紀律,服從仲裁機關指揮,不得無理取鬧,不得干擾、阻撓、防礙仲裁活動,不得對仲裁工作人員、仲裁參加人、證人、協(xié)助執(zhí)行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等。
(3)當事人有正確行使其權利,嚴格遵守仲裁程序的義務。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要如實陳述事實真相,如實提供證據,辯論應該有理、有節(jié)、有據、不得無故拖延,不按時到庭,不協(xié)助調查,不得對仲裁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進行人身攻擊、身體傷害等報復行為,不得破壞、阻撓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4)當事人有遵守并履行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書的義務。當事人對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裁決書自當事人接到之日起滿15日以后,即發(fā)生強制執(zhí)行效力,當事人應當遵守。
(5)當事人有繳納仲裁費用的義務。敗訴的一方當事人和有責任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承擔或分別承擔仲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