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xiàn)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并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guī)定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系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yǎng)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2、關于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yǎng)、教育義務的法定監(jiān)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3、中止行使探望權須經(jīng)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機關、任何人包括父母雙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