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主體
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未申請的,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2、申請鑒定的期限
除申請重新鑒定的之外,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出。原告也可在提交起訴狀時一并提出鑒定申請。
3、鑒定機構的確定
當事人申請鑒定經(jīng)人民法院同意后,鑒定機構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確定的鑒定機構必須有鑒定資格。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鑒定事項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常見的鑒定有兩種:(1)交通事故導致人身受傷的,雙方當事人可申請對傷殘等級、營養(yǎng)期、誤工期、護理期等進行司法鑒定。被告方若認為傷者醫(yī)療費用有不合理之處的,可申請對醫(yī)療費合理性、傷情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等進行司法鑒定。(2)交通事故導致財物如車輛受損的,對方若對修理費用等持異議,可以申請對修理項目,修理費用的合理性進行鑒定。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