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據(jù)規(guī)定著作權法不受保護的對象:
一、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二、法律、法規(guī),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三、 時事新聞;
四、歷法、通用數(shù)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在著作權領域,著作權法只保護思想和情感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思想和情感本身。這是各國普遍接受的基本理論。也就是說,作品所表達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數(shù)學概念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存在于人們腦海之中的點子或想法,由于沒有以某種形式表達出來,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即使點子或想法已經(jīng)通過某種形式如文字、圖畫等形式表達出來,但是由于其本身屬于思想內(nèi)容的范疇,同樣不能享有著作權。當然,如果這個想法或點子在工業(yè)上或商業(yè)上有價值,可以通過專利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例如:甲研究的藥方對防治禽流感非常有效,那么,甲可以就此申請發(fā)明專利。獲得專利后,他人未經(jīng)甲同意不能使用該藥方。如果甲不申請專利,也可以將藥方作為商業(yè)秘密對待,采取保密措施防止藥方外泄。
單純事實消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單純的事實消息,是指只報道一件事情的發(fā)生的過程、時間、地點和人物,不表示報道人的觀點的消息,傳播單純事實消息可采用報紙、刊物、電視、廣播等大眾傳播媒介傳播,其手段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照片等。 根據(jù)上述單純事實消息的性質,單純事實消息應屬于時事新聞報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本法不適用于:
一、法律、法規(guī)、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shù)表、通用表格和方式?!?
《著作權》法規(guī)定“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傳播人應注明出處。故“單純事實消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引用、轉播等多種形式使用“單獨事實消息”不算侵犯著作權,關于這方面的侵權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通過大眾播放媒介傳播的單純事 實消息屬于著作權法第五條第
(二)項規(guī)定的時事新聞。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應當注明出處?!?公有形象不受著作權保護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法條: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釋義:規(guī)定關于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和著作權人在行使權利時應履行的義務。
一、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法律禁止傳播的作品不受保護。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廣泛的,但是某些對象是排除在外的。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這種作品雖然具備了作品的一般形式和實質要件,但是因其表達的思想傾向,某些感情的表達方式對社會有危害性,不適于出版?zhèn)鞑?,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耙婪ń钩霭?、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符合現(xiàn)代法治國家的要求。對于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僅不給予著作權法保護,如果出版和傳播了這類作品還要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追究行為人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主要有三類:
①違背一般法律原則的作品。
②違背社會公德和社會倫理的作品。如許多國家的著作權法都不保護黃色的、淫穢的書刊、報紙、電影等。
③故意妨礙公共秩序的作品。